住商混合的管委會,對各自使用收益權部分,僅該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權決定
系爭大廈地下三層至地上三層兩部商用電梯(B 區)所有權,屬地上一至三層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(商場大公),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(下稱管理條例)第九條第一項規定,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有使用收益權,世紀宮廷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無使用收益權。系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(下稱系爭決議)提案三通過制定廣告物管理辦法(下稱管理辦法),第三條規定得於B區兩部電梯內之牆面設置及張貼廣告物;第五條規定「B區廣告物」之材質、收取租金,違背上開使用收益權之規定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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